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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修正:基本制度、基本国策与国家价值观的完善
作者:法学院 杨盛达


  宪法的总纲部分在宪法典中主要的职能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国家价值观。我国宪法总纲共32条,密集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政区划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及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保护、公私财产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利用、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人才培养与知识分子、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武装力量、保护外国人的基本国策及相应的国家价值观。
  这些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国家价值观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规范。它们借助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制度获得实施,因而,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都是有效的。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依据规范与理性的互动原理,通过5条修正案对相关基本制度、基本国策与国家价值观进行完善。所谓规范与理性的互动是指宪法规范对经验理性的回应性完善,人民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实践中,包括通过他国的治理经验,认识到某方面的原则性规范在国家生活中适合国家发展方向与人民生活的需要,于是经由执政党的宪法修正动议,将这些规范纳入宪法。
  本次修正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入第一条第二款。首先意味着在根本法上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样,就在根本法层面上第一次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在系统解释上,它不仅与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性质,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构成主要阶级关系与政治领导权上的对应关系;而且在目的解释上,将第二款修正为一条逻辑严谨、环环相扣的宪法规范:第一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前提性的依据,增修的第二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第一层的深化与厘清,第三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是禁止性规定,这种禁止性规定明确保护这一本质特征,禁止任何企图改变这一最本质特征的行为。
  本次修正设计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因而在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第三条,将监察机关纳入原则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见修正后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及同期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至关重要。本次修正将民族关系进一步界定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增加了“和谐”一维,这是针对我国在多重挑战下的民族关系现状所做的必要调整。
  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国家价值观教育的条款,增修进“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起首一句。这一修正进一步完善与丰富了国家价值观教育的内容。在 “五爱”公德、四种价值观的教育、两种哲学观的教育和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之先,增加这一规定,可以说完全符合新时代的需求: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新时代的国家价值观,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体系依托。
  最后,在关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原则性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修正将2015年确立的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同时,在我看来,也有利于明晰宪法作为根本政治契约,其主要职能在于约束国家机构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位。
(法学院 杨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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